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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有哪些?

2020-03-23 15:58:13 admin

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

      一、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,下同)免征增值税政策,对应税行为有什么要求?

  答: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,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(季度30万元)免税标准。

  二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(或季度销售额,下同)是否包含免税销售额?

  答:公告中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。

  三、应税销售行为中包括销售不动产,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?

  答:第一种情况:月所有应税销售行为(包括不动产)相加不超过10万元的,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;

  第二种情况:月所有应税销售行为(包括不动产)相加超过10万元,但剔除销售不动产收入后的其他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,除销售不动产收入需照章纳税外,其余收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。

  举例说明:

  例1:小规模纳税人A在2019年1月销售货物5万元,提供服务3万元,销售不动产1万元。合计销售额为9(=5+3+1)万元,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,因此,该纳税人销售货物、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,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。

  例2:小规模纳税人A在2019年1月销售货物5万元,提供服务3万元,销售不动产9万元。合计销售额为17(=5+3+9)万元,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8(=5+3)万元,因此,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8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,销售不动产9万元应照章纳税。

  四、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免税标准是否发生变化?

  答:2019年1月1日起,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,保险代理人个人开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
  五、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吗?

  答:可以。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。

  六、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?怎样理解“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,一经选择,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。”中“一个会计年度”的范围?

  答: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期限的,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,并对调整结果签字确认即可,不需额外提供资料。公告中的“会计年度”是指自然年度的1-12月。

  七、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怎么规定?

  答: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,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,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,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。

  八、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征税的,能否享受免税政策?

  答: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。如差额后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,可以享受免税政策。

  九、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享受优惠政策码?

  答:2019年1月1日起,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,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,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。

  十、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,销售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

  答: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销售额符合以下条件规定即可:

  (1)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(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,下同)或者连续4个季度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,下同)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(含应税服务销售额)未超过500万元的。

  (2)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,按照月(季度)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。

  因此,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,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,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  十一、201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次数限定?

  答: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,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;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,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,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;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。

  十二、出口退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,能否办理退税?

  答: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(免)税政策的货物劳务、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(以下称“出口货物劳务、服务”),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,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(免)税相关事项。具体事宜仍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(免)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)规定执行。自转登记日下期起,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服务,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。

  十三、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时计算累计销售额包括稽查查补收入吗?

  答:按照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)规定,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、稽查查补销售额、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。

  十四、差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怎样判断转登记条件?

  答: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,按照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)规定,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,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。

  十五、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?

  答: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,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(按季纳税30万元)的,当期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,也无需填报《增值税预缴税款表》;纳税人在不同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,不需要合并计算是否预缴税款。

  十六、若分别在多个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均未超过10万元,但实现的月销售额总和超过30万元,是否回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费?

  答:是。纳税人需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。

  十七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: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,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。”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,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,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,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?

  答:可以。追回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包括:(一)收回全部联次,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,同时作废纸质和电子信息的;(二)无法认证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,购买方将全部联次退还销售方的专用发票,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;(三)尚未交付或购买方拒收的专用发票,由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;(四)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,由购买方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。

  十八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用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(按季销售由9万提高到30万元,下同)后,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?

  答: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超过10万元(按季销售30万元,下同)的,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,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。同时,应遵循增值税“不征不扣”的抵扣原理,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相关纳税人发票的管理。

  十九、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?

  答:当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,在免税标准提高后,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发票,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发票。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前期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,同样可以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专用发票。

  二十、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,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还可以继续开具吗?

  答:可以。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,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
  二十一、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?

  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)规定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(其他个人除外)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,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。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,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内容转载于国家税务总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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